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颍上一女干部伙同丈夫收受索取他人房产 共计价值超1130万元

新安晚报 安徽网 1970年出生的马某甲系原阜阳市颍上县某局副局长,其伙同丈夫张某甲,利用职务之便,为他人谋取利益,共同收受、索取他人房产,共计价值人民币1130.9002万元。并且还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。近日,绩溪县人民检察院公布了该起受贿、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案起诉书。

经依法审查查明:

受贿犯罪事实

2005年至2018年,张某甲(已判刑)在担任颍上县**局局长、**局局长等职务期间,伙同妻子马某甲收受和索要安徽**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某某时价554.8433万元和时价人民币576.0569万元的房产各一套,为赵某某在**房地产、**湿地公园二期、三期工程等项目的规划、设计上提供帮助。

1.2012年初,安徽**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某某意在北京送张某甲一套房产,经与马某甲夫妇商量后选中北京**小区**号楼**室,赵某某为其支付房款及各项费用合计554.8433万元,并根据马某甲要求将该房屋登记在马某甲提供的虚假身份“马某乙”名下。购房款中300万元由张某甲向颍上县**置业总经理姜某某索要后转给赵某某。

2.2018年9月,赵某某在北京**公园小区贷款买一套房屋,张某甲得知后让赵某某帮他也订一套,具体让马某甲与其对接,马某甲通过视频方式选定了**小区**号楼**室房屋。因北京购房政策的规定,该房产只能以公司名义购买,为此在征求马某甲的意见后,赵某某以其外甥郑某某名义专门注册成立北京**有限公司,2018年11月,赵某某以该公司名义支付房屋房款加各项费用合计576.0569万元,将该房产送给张某甲夫妇。

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

2017年至2019年期间,被告人马某甲在获悉省委巡察颍上县以及张某乙、张某丙被调查后,多次将丈夫张某甲带回家中的犯罪所得现金220万元以及房产证等物品转移至其父亲马某丙家中。其中,在2019年4月17日,马某甲安排儿子张某丁、亲戚吴某甲等人转移财物。

绩溪县人民检察院认为,被告人马某甲伙同张某甲,利用张某甲担任颍上县**局局长、**局副局长等职务之便,为他人谋取利益,共同收受、索取他人房产,共计价值人民币1130.9002万元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已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三百八十六条,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(三)项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;被告人马某甲妨害社会管理秩序,明知是犯罪所得而转移他处予以掩饰、隐瞒,数额220万元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;被告人马某甲在受贿共同犯罪中起次要、辅助作用,是从犯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十七条规定,应当从轻、减轻处罚;被告人马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,愿意接受处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的规定,可以依法从宽处理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。

新安晚报 安徽网 记者

编辑:陶娜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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